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某,住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理人:任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邢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某与被告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保某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保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 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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