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银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3楼313-2室。
法定代表人:孙梅,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银红与被执行人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21]第104-14号人事仲裁争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355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0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