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元宁,系同仁市黄乃亥乡人民政府职工,住同仁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先才让,系泽库县人民政府职工,住同仁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索南加,系同仁市黄乃亥学区职工,住同仁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索南尖措,系同仁市年都乎乡人民政府职工,住同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银洛,无固定职业,住同仁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元宁、李先才让、索南加、索南尖措与被执行人银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执行人彭元宁、李先才让、索南加、索南尖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321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