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尤成玉,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益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中路与盛世侗乡路口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QKC8F3R。
法定代表人:杨爱益。
审理经过
原告尤成玉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益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尤成玉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原告尤成玉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成玉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