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浩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南通霄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姚港鲁38附8号辉煌大厦408室。
法定代表人:魏子皓。
被申请人:林美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南通霄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东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南通霄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浩东与被申请人南通霄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林美藩、罗东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