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路通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房身村东海头,东至丹大高速公路桥下,北至路路通库房北墙,南至自来水管线,西至菜园。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振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路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路通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路通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大连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路通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路通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