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张某3,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琳 审判员 夏 天 审判员 时利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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