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洪福,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抚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21)黑088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洪福罚金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21)黑0882执8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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