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雷博,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幻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12号3幢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XP5L92。 法定代表人:陈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博与被执行人浙江幻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131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幻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案款62884.45元、补缴社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8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3930.28元、执行费843元且社保已补缴。双方当事人就其余案款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735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来 飞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褚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