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庆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盖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庆辉与盖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3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盖川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庆辉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90,540.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盖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盖川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盖川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和公积金信息。依法拍卖如下财产:
一、被执行人盖川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房产(建筑面积53.51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7号),买受人贾庆辉以最高价579936.00元成交,该房产抵押权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经审查,依法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支付372535.56元;
二、被执行人盖川名下车辆(黑A3××××号路虎牌车辆),买受人七台河湾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79400.00元成交,该车辆抵押权伍捌(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经审查,依法向伍捌(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99996.40元。
上述拍卖价款扣除优先受权后剩余286,804.04元,9,305.00元做为本案执行费,余款277,499.04依法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贾庆辉。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盖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盖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