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王维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建英与王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绍荣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德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