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身份证号码:13062719690719****。 被执行人:张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身份证号码:13062219631211****。 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市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兴华,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彦军与被执行人张维平、四川巴中市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晋0221执279号之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市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06390元,现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市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市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063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郑国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