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某、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生效的(2020)晋118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787.16元及逾期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韩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690元,执行费2232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18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的款项自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晋118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