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李彦江,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胜林与被执行人李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5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彦江退还申请执行人杨胜林预付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彦江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66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