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愉忠,曾用名涂愉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无固定职业。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2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浦汉清,湖北楚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无固定职业。2015年3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2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际伟,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一部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愉忠、刘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耀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愉忠及辩护人浦汉清、被告人刘刚及辩护人王际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涂愉忠、刘刚驾车来到被害人王某的稻鱼香家庭农场,看到门前有条大狗且四周无人,被告人涂愉忠便下车将拌有老鼠药的卤肉喂给狗子吃,待狗子中毒死亡后,被告人涂愉忠便将狗子偷上车由被告人刘刚驾车离开。下午5时许,被告人涂愉忠、刘刚驾车来到泓宇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基地,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聂某养在基地的一条狗子偷走。作案后,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将偷来的两条狗子卖给监利朱河的刘某。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涂愉忠、刘刚驾车来到熊某的爱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人涂愉忠将拌有老鼠药的卤肉喂给狗子吃,因狗子中毒后死在旁边渔池上,没有找到狗子便离开了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涂愉忠赔偿了被害人聂某、王某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愉忠、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愉忠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浦汉清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聂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并主动代为缴纳了罚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王际伟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愉忠在了解到有人收狗子时,便萌生偷狗子去卖的想法,并准备了拌有老鼠药的卤肉等作案工具。2020年10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涂愉忠邀约被告人刘刚驾车一起来到被害人王某的稻鱼香家庭农场,看到门前有条大狗且四周无人,被告人涂愉忠便将拌有老鼠药的卤肉喂给狗子吃,待狗子中毒死亡后,被告人涂愉忠便将狗子偷上车由被告人刘刚驾车离开。下午5时许,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又一同驾车来到泓宇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基地,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聂某养在基地的一条狗子偷走。作案后,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将偷来的两条狗子卖给监利朱河的刘某。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涂愉忠、刘刚驾车来到熊某的爱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人涂愉忠将拌有老鼠药的卤肉喂给狗子吃,因狗子中毒后死在旁边渔池上,二被告人没有找到狗子便离开了现场。

2020年10月13日,洪湖市公安局新滩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涂愉忠、刘刚抓获归案并予以羁押。到案后,被告人涂愉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刚、涂愉忠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聂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整,取得被害人聂某对二被告人的谅解。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刚、涂愉忠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对二被告人的谅解。

2020年10月14日,洪湖市公安局分别对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均已缴纳该款。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涂愉忠、刘刚的近亲属分别代为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狗子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车辆登记信息、宠物活体销售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条、证人陈某、李某、杨某、周某1、周某2、刘某的证言、被害人聂某、王某、熊某的陈述、被告人涂愉忠、刘刚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公安机关罚没款收据、法院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愉忠、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将狗毒死后盗走并予以销售,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对二被告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愉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愉忠、刘刚的近亲属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罪责相对较轻,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已给予的行政拘留及行政罚款应依法予以折抵。辩护人浦汉清、王际伟发表的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王际伟关于被告人刘刚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刚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涂愉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刘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涂愉忠、刘刚对被害人熊某被盗窃的财物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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