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春会,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执行人:宋金连,女,汉族,住新疆昭苏县。 申请执行人:苟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冶玉英,女,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7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冶玉英的存款、收入53,892.67元(其中本金53,194.75元,执行费697.92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冶玉英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冶玉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冶玉英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冶玉英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依丁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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