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千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359906829G,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嘉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艳。 被执行人:雷延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深圳千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雷延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1742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雷延钰向申请人深圳千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2888.89元,利息、滞纳金及逾期违约金12418.31元(已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此后的借款利息、滞纳金及逾期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雷延钰向申请人深圳千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本案仲裁受理费3582元,处理费716元,合计4298元,由被申请人雷延钰承担,因上述费用已由申请人深圳千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雷延钰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千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298元。上述被申请人雷延钰应向申请人深圳千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雷延钰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千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经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雷延钰名下无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信息、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90.01元,已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11082.01元,收缴执行费908元。查明被执行人雷延钰名下车辆×××(上海桑塔纳1998)、×××(神龙-富康2003)、×××(梅赛德斯-奔驰牌2008)、×××(比亚迪牌2009)、×××(马自达2013)、×××(奥拓2004)、×××(杰士达2004),本院已查封车辆手续,但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传唤被执行人雷延钰,其于2020年11月6日到院,本院限11月20日之前履行该案,但未按期履行。本院再次联系被执行人雷延钰,其皆无回音;经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因原住所地已被拆迁,未找到被执行人。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于2020年12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该案执行情况,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赵永胜 审判员 陈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