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宏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昆明路与厦门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总经理。
被告:王全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段见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第三人:山东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临工路与昆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宏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成、段见芹,第三人山东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等,但原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宏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本院无法联系被告,经过本院查找后,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临沂宏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