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商城委。
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王**与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