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海涛,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翟哈雷,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亮,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翟海涛与被告翟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海涛、被告翟哈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翟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翟哈雷偿还装修材料费25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原告为被告室内装修贴墙纸,被告欠材料费3585元,该款被告给付过1000元,剩余258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
被告质证
原告翟海涛证据:录音光盘一个。被告翟哈雷质证不认可,认为该录音不是被告翟哈雷本人录音,材料款和工钱一共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翟哈雷辩称,被告将室内装修贴墙纸工程包给原告翟海涛,方式是包工包料,费用2000元,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返工,原告都没有返工。
被告翟哈雷证据:照片打印件7张,证明该工程有瑕疵。原告翟海涛对该打印件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翟海涛为被告翟哈雷贴墙纸,约定费用3585元,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将该费用变更为3000元,被告翟哈雷曾给付原告翟海涛1000元,尚欠2000元。原告翟海涛贴的墙纸中有部分墙纸边缝未贴好。
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当事人陈述在卷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翟海涛为被告翟哈雷贴墙纸后,被告翟哈雷尚欠2000元墙纸款。因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双方过错、修复费用、本案金额、瑕疵大小、双方协商给付的金额、墙纸张贴时间等因素,酌定修复费用400元,该修复费用冲抵墙纸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翟海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翟海涛人民币1600元。
二、驳回原告翟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海涛承担10元,被告翟哈雷承担15元,该费用原告翟海涛已预交,被告翟哈雷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翟海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