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悦世纪广场1607号。
法定代表人:栾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治国,吉林金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建伟,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王亚山,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成孝君,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周俊华,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梁树生,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宋立峰,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尹春海,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张海峰,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赵威,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郝世财,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贺文彪,男。(其余信息不详)
第三人:白山市华舜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建伟、王亚山、成孝君、周俊华、梁树生、宋立峰、尹春海、张海峰、赵威、郝世财、贺文彪、第三人白山市华舜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赵秀军不能提供王亚山、梁树生、宋立峰、尹春海、张海峰、赵威、郝世财、贺文彪详细信息,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王亚山、梁树生、宋立峰、尹春海、张海峰、赵威、郝世财、贺文彪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吉林省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5元),退还吉林省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