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申请人:张晓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申请人:潍坊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金马路与玉清街西南角金玉豪庭4号楼14层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7070006591855X8。
法定代表人:徐振五,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玉琴、张晓琳与被申请人潍坊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厚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5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崔玉琴、张晓琳以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崔玉琴、张晓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50.9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0元,由崔玉琴、张晓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