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振洋,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申请人:牛连荣,女,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振洋与被申请人牛连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鲁1728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陈振洋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于东明县菜园集镇工业园区佳润物流园院内,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振洋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反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