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世户,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天典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729168043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六团双城镇供销科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朝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世户与被上诉人阿拉尔市天典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世户于202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世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廖世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15元,由上诉人廖世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立新
审 判 员 徐 敏
审 判 员 张 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