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842325813E,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乔向阳。 被执行人:宋振霖,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振霖立即偿还及利息暂计人民币100256.3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04元,合计人民币101660.3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振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宿法智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宋振霖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宋振霖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振霖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宋振霖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曾有车牌号为苏N×××**的机动车一辆,已于2019年7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10月25日离婚。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宋振霖。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宋振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宋振霖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1660.3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宋振霖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沈金龙 审 判 员  梁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尚金光 书 记 员  赵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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