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兴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艳,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中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虎腰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许兴堂诉被告徐州中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许兴堂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兴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兴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许兴堂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会收 人民陪审员 彭继红 人民陪审员 孙 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