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兴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艳,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中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虎腰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许兴堂诉被告徐州中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许兴堂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兴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兴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许兴堂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会收 人民陪审员  彭继红 人民陪审员  孙 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潘玫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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