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元香,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燕,系祝元香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备,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连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崇文路394号。
负责人:周维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祝元香与被告张连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祝元香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元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元香撤诉。
本案受理费642.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元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