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省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凯,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园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王宏峰,男,38岁,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省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园园、王宏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河北省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任园园给付原告垫付购车款25,750元及违约金25,000元,要求被告王宏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代被告任园园购买汽车一辆,由被告王宏峰担保。被告支付首付款,余款经原告担保向银 行借款,后被告任园园逾期未还款,原告代其偿还银行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北省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53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雁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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