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055024528R。 法定代表人:刘金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罗甸县。 被告:韩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户籍地贵州省罗甸县,现住贵州省罗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某、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家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