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付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阜阳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新阳大道西侧37号安徽巨邦香料有限公司002幢00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7316261F。

法定代表人:张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华,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付龙与被告阜阳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付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付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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