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培强(曾用名杨六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培强为罚金一案,本院(2020)皖1226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据(2020)皖1226执237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培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杨培强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审 判 员  王 丁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冬 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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