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登记注册地新疆五家渠市,主要经营所在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 负责人:王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梅萍,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王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兵06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8430.89元,执行费1376.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息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元。 2.自2021年2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房管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六师管理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有保障性住房一套,因政策性原因,该房目前无法处置。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于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王伟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8430.89元,执行到位5000元,未执行到位93430.89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郝建江 审判员 黄 凯 审判员 铁成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