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建林,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吉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安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顺,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吉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各银行存款、证券持有情况、网络资金、工商注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还查封了内蒙古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申请执行人中天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明确表示暂时不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强制执行,且不支付相应执行费用。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吉祥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齐满喜 审判员 刘艳涛 审判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