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潘金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张书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黄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李群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博、潘金伟、张书云诉被告黄保林、李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发现,本案中的被告黄保林与实际原告所要起诉的黄保林并非同一人,待原告将所要起诉的黄保林的相关基本情况核对准确后,可另行解决或再次通过本院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博、潘金伟、张书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