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宁,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邹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申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楠与被执行人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6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