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于利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生与被告于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刘志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志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志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巧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