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延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福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审被告: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场村。

法定代表人:王崇强,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任延政因与被申请人刘福义、原审被告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延政因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辽02民申885号民事裁定,驳回任延政的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现已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任延政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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