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代理人:陈娟,系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学义,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玲与被告夏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玲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坤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宏宏 书 记 员 刘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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