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大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学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大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韩学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车辆租赁费268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为北大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执行到位1249.31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黑执监1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我院继续执行,我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韩学会邮寄送达指定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韩学会未实际履行。
2021年3月8日,本院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调查,未发现韩学会名下任何财产。本院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冻结被执行人韩学会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合计人民币8339.66元。
2021年5月25日,本院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原工作地点)进行调查,未发现任何财产。
2021年6月23日,本院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解除被执行人韩学会名下保单的保险合同,扣划其现金价值人民币8008.36元,并将其中7958.36元交付申请人北大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先后五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韩学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网络银行、保险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韩学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共执行到位7958.36元,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1249.31元,合计9207.6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韩学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北大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