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3号。

负责人:易松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时杰,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聂伟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娄底分行)诉被告聂伟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因与被告聂伟莉庭外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聂伟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对被告聂伟莉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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