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冯添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石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38XXXX),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5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严志校,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伟君与被执行人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