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父亲),****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辛畅,女,1999年10月15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艳华(系辛畅的母亲),****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县正阳街地中海二期13号cl商5间。 负责人:李成龙,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辛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