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原告北京天诚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晟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2民初133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京0112民初133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行“违约金”补正为“利息损失”;第四页第十四行“天诚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补正为“北京天诚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第四页第二十一行“天诚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补正为“北京天诚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何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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