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金才,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执行人:佳礼,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金才与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才和被执行人佳礼于2021年7月14日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20)川333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泽翁巴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友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