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傲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伊川县,现住伊川县。 被告:钟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殷傲逸诉被告钟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活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1000元,承诺八个月还完,被告逾期未还款,故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伊川县城经营一家网吧,被告常到该网吧上网,双方慢慢熟识。2019年,被告以购买理财产品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累计向被告提供借款41351元。后被告还款3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还。2020年4月1日,应原告要求,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殷傲逸肆万壹仟元(41000),捌个月还完,立此证据,钟腾飞。被告逾期仍不还款,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410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在卷资政,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被告依法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钟腾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殷傲逸借款4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12元,保全费430元,共计842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笑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