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杨彦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杨彦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健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彦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张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