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伟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孙泉,男,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戴伟昭与被告孙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戴伟昭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