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樟树市赣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超,该公司销售员。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百佳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经营者:周敦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樟树市赣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百佳建材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樟树市赣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樟树市赣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