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站前路73号。 负责人:宋万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与被告李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