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费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
原告李新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
原告唐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
被告马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春艳、李新立、唐红梅与被告马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春艳、李新立、唐红梅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春艳、李新立、唐红梅与被告马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已当庭给付。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春艳、李新立、唐红梅与被告马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费春艳、李新立、唐红梅负担。